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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飞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合蜀〔2015〕28号)
发布时间:2015-05-07 信息来源:

关于海飞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各党委(党组)、党工委,区直各部门、各单位:

经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飞同志任区工会党组书记;

  文同志任区纪委办公室主任;

张本年同志任区维稳办主任;

  峰同志任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党组成员;

  莉同志任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党组成员,免去其区经济促进局(科技局)党委委员职务;

吴宇玉同志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委员,免去其西园街道党工委委员职务;

  震同志任南七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

余志强同志任南七街道党工委委员;

尚中华同志任三里庵街道党工委委员;

  希同志任西园街道党工委委员;

张彩敬同志任荷叶地街道党工委委员。

  科同志挂任笔架山街道办事处主任助理(挂职时间两年);

  孚同志挂任蜀山新产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助理(挂职时间一年)。

免去:

韩传垠同志区工会党组书记;

  明同志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党组成员;

  杰同志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党组成员;

张颖海同志西园街道党工委委员职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王文、张本年、余志强、尚中华、张彩敬同志所任职务实行试用期一年。

                  

 

                中共合肥市蜀山区委员会

                          20154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