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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蜀山区区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27 信息来源:

合蜀发20137

 

 

关于印发《蜀山区区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实绩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委(党组)、党工委,区直各部门、各单位:

《蜀山区区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合肥市蜀山区委员会

2013923

蜀山区区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实绩考核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倡导以实绩论英雄、凭实绩用干部的鲜明导向,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绩考核评价工作遵循分类考核与分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组织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评价范围

第三条  领导班子的考核范围:各镇、街、园党政领导班子,区委、政府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区直属科级机构及事业单位。区人大、区政协机关办公室及各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实绩考核,委托区人大、区政协党组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领导干部的考核范围:列入上述考核范围的区管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评价指标

 区委管理领导班子实绩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定量考核指标体系和定性考核评价体系两部分。(见附件1

  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内容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采取民主测评、个别座谈、征求意见综合分析等方式进行。(见附件2

第七条  考核具体指标和内容可根据年度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四章  考核评价方式

第八条  实行分类考核,根据机构设置、职能特点、工作差异等将区管领导班子划分为:镇(街道、园区)党政领导班子,党群部门,政府部门、法检两院等四个类别进行考核(见附件3)。

第九条  实行量化考核,采取百分制形式,对区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情况进行量化打分,整合各方面评价意见综合分析定档,全面客观地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十条  领导班子定量评价指标由相关部门量化打分。定性评价指标由民主测评、民意调查、领导评鉴、考核组评价情况转换为相应分值。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情况按总体评价的优秀(满意)、良好(比较满意)、一般(基本满意)、较差(不满意)四个等次分别乘以100%80%60%30%进行折算并加权汇总。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民主测评情况结果按总体评价的优秀、称职(良好)、基本称职(一般)、不称职(较差)四个等次分别乘以100%80%60%30%进行折算并加权汇总。

 

第五章  考核程序和步骤

第十二条  区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年度考核为主。

第十三条  实绩考核工作主要有以下步骤:

(一)实绩公示。实地考核前,各部门、各单位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公示表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二)民主测评。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别作领导班子工作实绩总结;领导干部个人书面报告。与会人员结合平时了解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领导班子工作实绩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重点工作情况;自身建设情况;奖惩情况(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部门的奖惩情况);其他方面工作成效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实绩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参与集体决策活动献计献策情况;独立提出工作思路和具体意见、计划情况;发挥具体作用,采取切实措施把决策、思路、意见、计划付诸实施并取得效果的情况;完成重点工作、重点项目情况;创造性、突破性开展工作的情况等方面。

镇街园参会人员范围为:(1)镇街园领导班子成员;(2)人大工委主任(主席团主席);(3)镇街园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4)社区(村)主要负责人;(5)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两代表一委员)。

区直单位参会人员范围为:(1)本单位班子领导成员;(2)本单位内设机构、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3)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两代表一委员)。上述范围中少于10人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测评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一般(基本称职)、较差(不称职)四个等次。有效票数为各等次得票数之和,弃权票不作为有效票。参加民主测评人员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

(三)个别座谈。考核工作会议结束后,考核组通过个别谈话深入了解情况。

参加座谈话人员的范围是:在上级主管部门、下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服务对象等范围内选定,一般10人左右。

(四)调查核实。一是考核组指派专人查阅相关资料;二是根据民主测评、个别座谈情况,对发现或反映考核对象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了解的,委托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等开展专项调查,形成结论,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实地考核结束后,对区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定量考核指标数据进行收集、核准、统计、汇总。在汇总各方面评价意见的基础上,计算区管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得分并排位,综合分析后提出考核等次评定初步意见。主要汇总以下方面的评价意见:

(一)承担评价任务的区直部门对被考核单位相关考核指标进行量化打分;

(二)区级分管(联系)领导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及党政正职评价意见;单位正职对本单位其他领导干部评价意见。

(三)区委、区政府两办督查室(目标办)对镇(街道、园区)和区直单位的评价意见。

十五  考核结果经区考核办研究后,提交区委常委会审定。

 

第六章  考核等次确定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优秀等次领导班子比例不超过40%

(一)优秀等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考核评价得分排名靠前且一般在80分以上;

2.年度主要工作目标全面完成;

3.民主测评总体评价优良得票率一般在90%以上,其中优秀率达到80%以上。

领导班子考核总分排名采取分类排名与综合排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分类排名为主。

(二)一般等次。考核评价得分在7060分,或民主测评总体评价一般、较差得票率之和超过30%,并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的,应评定为一般等次。

(三)较差等次。考核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或民主测评总体评价较差得票率超过30%,并存在严重的问题的,应评定为较差等次。

(四)良好等次。除优秀、一般和较差等次外,其他为良好等次。

为鼓励领导班子创先争优,对领导班子设置加分项目,所加分数直接计入领导班子实绩考核评价总分。对单项工作获得中央、国家部门表彰或整体工作获得省委、省政府以上奖励的,视情况加5分;对单项工作获得省委、省政府奖励或整体工作获得市委、市政府奖励的,视情况加3分;对单项工作获得市委、市政府奖励的,视情况加1分。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评定等次。优秀等次的区委管理干部不超过30%

(一)优秀等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考核评价得分排名靠前且一般在80分以上;

2.民主测评总体评价优良得票率一般在90%以上,其中优秀率达到80%以上;

3.推荐优秀票数靠前。

对于主要领导干部,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量化考核得分在同类领导班子中排名靠前。

(二)基本称职等次。考核评价得分在7060分,或民主测评总体评价基本称职、不称职得票率之和在30%以上,或民主测评总体评价不称职得票率在20%以上,经调查确实存在问题的,应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三)不称职等次。考核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或民主测评总体评价基本称职、不称职得票率之和在40%以上,或民主测评总体评价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经调查确实存在突出问题的,应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四)称职等次。除优秀、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外,其他为称职等次。

第十八条  考核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党政正职及分管副职原则上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一)承担市考核指标任务未完成的;

(二)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两次重大或者一次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五)受区委、区政府及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九条  对考核为一般或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其班子成员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考核结果运用

二十  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实绩考核工作结束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考核结果

二十一  考核为优秀等次区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适当奖励。

第二十  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领导干部,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第二十  对考核为一般、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应向区委书面说明情况,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其中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主要领导确有责任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二十四  对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对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视具体情况做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二十五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根据年度考核反馈意见,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总结经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并全面落实。

 

第八章  组织领导

二十六  实绩考核工作在区委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区考核办,设在区委组织部,由区直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实绩考核的具体实施。

 

   

二十七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十八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领导班子实绩考核评价体系

附件2: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

附件3: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分类表

附件4:领导班子工作实绩民主测评表

附件5:领导干部实绩民主测评表点击下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