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开发区)党委(党工委),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
为推进蜀山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质量,经区委同意,现将《蜀山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合肥市蜀山区委办公室
2019年4月27日
蜀山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蜀山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多形式、分层次、重实效的教育培训工作运行机制,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以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为最高政治原则,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本,以全面增强执政本领为重点,突出政治训练、政治历练,把提高政治觉悟、政治能力贯穿全过程,坚持政治统领、服务大局,坚持以德为先、注重能力,坚持精准培训、全员覆盖,坚持改革创新、共建共享,坚持联系实际、从严管理,着力提高培训针对性有效性,培养造就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为加快建设国内一流的现代化城区、奋力谱写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蜀山篇章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服务大局,按需施教;
(二)以德为先,注重能力;
(三)分类分级,全员培训;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六)依法治教,从严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教育培训对象
第五条 全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区委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主管,区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管理。
第六条 区委组织部履行全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制度建设、协调服务、督导检查等职能。
干部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区直各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
第八条 区直相关部门抽调镇街、开发区和区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培训,须报区委组织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原则上,不得抽调镇街党政正职同时参加同一班次培训。
第九条 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当享受在岗同等待遇,一般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日常工作等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手续。
第三章 教育培训内容与方式方法
第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应坚持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教育培训为重点,并注重业务知识、科学人文素养等方面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和专业化能力。
第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治理论教育,重点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史国史、国情形势、意识形态等教育培训,引导干部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党员干部,重点开展党章、党的宗旨、党规党纪、党的优良传统、党风廉政建设等教育培训;对党外干部,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教育。
(二)政策法规教育,重点加强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教育,开展党中央关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重大决策部署的培训,着重提高干部的政治水平、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业务知识培训,根据干部岗位特点和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着重提升领导干部的专业素养和实际工作能力。
(四)科学人文素养教育,旨在帮助领导干部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眼界视野、提高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以脱产培训、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脱产培训以组织调训为主。
第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学习应当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为基本内容,在自学和调研基础上保证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集体学习研讨。
第十五条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信息化水平,用好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鼓励干部在职自学,并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章 组织调训的计划编制、审批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干部教育组织调训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区委组织部负责制定全区年度干部调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组织调训对象重点是区管领导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适当延伸至社区(村)党组织书记和基层党支部书记。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区委组织部申报培训计划,申报内容包括培训对象及人数、培训时间及学制、办班地点、教学计划、经费来源等内容。
第十九条 区委组织部会同区委党校研究制定全区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建议,报请区委常委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原则上,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教育培训,不允许开展。确因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需实施计划外的培训,需报请区委、区政府同意。
第二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各主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培训计划的内容按时举办培训班,在培训结束后5日内将参训人员名单、培训手册、培训总结等相关材料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培训地点、内容和培训机构进行调整的,须报区委组织部批准后实施。原则上,在市内开展的教育培训,不得调整至市外开展。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区委党校在全区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凡是在区委党校承办能力范围内的教育培训,均应由区委党校承办。不得组织干部到没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培训。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外出参加教育培训的,应履行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应坚持效果导向,根据内容要求和干部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参训学员应形成个人学习报告,其中区管干部的学习报告,向区委组织部报告。
第五章 教育培训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区委组织部和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登记管理,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二十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情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二十七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区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的重要内容。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记入干部年度考核表,参加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
第二十八条 区委党校及其他干部教育培训承办方应当在培训结束时及时收集参训学员对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及教师授课方式的意见和建议,对好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采纳,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改进创新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实行干部教育培训情况通报制度。每年12月底,各单位统计汇总本单位干部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完成情况,并提交区委组织部核准,区委组织部在适当范围进行通报。
第六章 教育培训纪律要求
第三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组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举办培训,或借举办培训之名组织旅游活动,或擅自改变培训考察行程,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除组织调训外,其余干部教育培训主要由本单位本系统自行组织,其经费管理严格按照《蜀山区区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合蜀财〔2018〕108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教育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和培训期间违反相关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选派区管干部参加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培训的,一般由区委组织部按计划选派;特殊原因需由区直相关单位直接选派的,选派人选拟定后,须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干部参加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类教育培训项目,包括各种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等教育培训,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参加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变相资助。
第三十四条 区委组织部履行主管职责,全面掌握干部参加各类培训情况,统筹安排干部参加培训。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干部教育培训有关规定,区委组织部将不定期开展督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培训费用及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开展的干部教育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合肥市蜀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